海水养殖是一种以鱼类、虾蟹类、贝类、藻类以及海参等其他经济动物为对象的,利用浅海、滩涂、港湾、围塘等海域进行饲养和繁殖海产经济动植物的生产方式,是人类定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发展海洋水产业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但部分地区海水养殖的无序发展造成了局部海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严格控制海水养殖 无序发展引发的污染危害。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生态环境监管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要聚焦海水养殖污染突出问题,采取 针对性举措,加大监管力度,助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
为进一步强化海水养殖污染生态环境监管,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参考了《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 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 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部署和时间节点,结合地方工作基础,在项目环评、尾水标准、排污口信息管理、尾水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十四五”期间不同时间节点的具体目标要求。
基于我国海水养殖模式众多,饵料药品投入、养殖生产副产物及废弃物、尾水排放及池塘清塘等环节均涉及产排污,《意见》考虑三方面重点:
一是突出精准治污,聚焦对自然岸线和海洋生态破坏较为严重的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模式,加强对养殖尾水排放、废弃物处置、清塘等产排污环节的监管。
二是突出科学治污,在尾水处理、废弃物处置等方面,积极支持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并强化科研投入和技术研究。
三是突出依法治污,在环境准入、标准制定落实、排污口整治、环境监测评价、执法检查等方面,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管”上。
此外,《意见》最后明确各地要加大指导和协调力度,强化部门联动协作和信息共享,有效提升监管能力。加强对海水养殖污染控制好 经验、好做法的宣传引导,增强海水养殖从业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做好公众宣传引导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海洋生 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